1.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市场行为、质量、安全行为方面的监察与执法。2.承担城市道路(桥梁)、照明、燃气等市政设施维护和城市公用事业经营与管理方面的监察与执法。3.承担执行国家或地方推广建筑节能、绿色建筑等专项管理工作和抗震防灾方面的监察与执法。4.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、销售管理、小区物业管理和住宅违规装修等方面的监察与执法。5.定期开展建筑市场(招标投标)、工程质量安全、市政公用事业、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稽查执法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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